项目名称 |
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8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3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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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020.435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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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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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贵州省毕节市 |
所属行业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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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毕节市(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中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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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定明 |
成立日期 |
2003-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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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21778.8888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1778.8888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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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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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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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25745734404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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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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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煤炭加工产品;煤炭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储运、销售;矿产品的购销(国务院指定收购的矿产品除外。)租赁;建材;钢材;装饰材料;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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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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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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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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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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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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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晟能源有限公司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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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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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85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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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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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0.8 |
25257.3 |
225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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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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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232.51 |
214446.44 |
-3621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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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贵州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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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31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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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568.16 |
-7973.81 |
-8949.6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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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79 |
223697.64 |
-4257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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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1.依据《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85%股权所涉及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010752号),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中岭井田、纳雍县坪山井田采矿权评估值引用了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单独出具的《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中岭井田、纳雍县坪山井田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国融兴华矿评字[2023]第0026号)评估结论;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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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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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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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开玉 |
成立日期 |
200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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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341395.5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341395.55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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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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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200214409696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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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8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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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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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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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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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12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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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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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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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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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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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所持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85%股权的批复(首发[2024]82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8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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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020.4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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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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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工作日内交纳5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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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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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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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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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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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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